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越秀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
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如符合办学要求发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证明;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
(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
二、受理。
(一)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越秀区教
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二)审查办学材料;
1、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2、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越秀区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